株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征求《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6-28信息来源:
株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征求《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森防指、市委、市政府森林防灭火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责任体系、强化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提高依法治火能力水平,现将《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无意见也请反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1日前将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zsslfhb@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邸海燕,电话:18973362032,传真:28681832
附件:《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工作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 灾后重建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航空消防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预案保障
7. 附则
7.1 有关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株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发生在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快速、高效应对的原则,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工矿企业以及国家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株洲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武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株洲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株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公安局、株洲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市森防指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可增加有关部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负责人及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防指
市森防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市森防指办公室
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全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森林防火期期间,组织指导各类宣传媒体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粮食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和高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专门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频率指配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和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组织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部门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保障森林防火设施用地的审批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株洲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
市武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共同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分别指挥。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4 工作组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株洲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火灾扑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株洲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救治救助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现场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参加 。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指导灾害评估,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评估火源防控与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专家组。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的防治及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部门和林业、公安、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市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预警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防指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全面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
(5)航空消防力量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召集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航空消防力量视情靠前驻防,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和巡护力度;
(5)各级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3.2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的森林火灾多源卫星遥感预警监测系统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5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3.4.2 信息报告
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
(3)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市际或者县市区交界地区的;
(6)发生在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其他影响重大需要立即报告的。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市区森防指的请求,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和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4)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5)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6)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重点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等工作组。
(1)指导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防指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市武警支队支援;
(4)根据需要请求应急管理厅调派航空消防力量和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4.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1)成立市扑火现场指挥部,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公安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火灾调查评估组,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损失情况和火源防控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或预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5.3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的森防指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市森防指。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5.5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森林火灾高风险县市区应当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和国家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航空消防保障
进入森林防火期后,森林航空消防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靠前驻防。市森防指根据防灭火工作需要或县市区森防指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执行防火巡护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本市航空消防力量仍无法满足扑火需要时,由市森防指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支援。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气象、株洲供电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加强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必要时,由市森防指申请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援。
6.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予以保障。
6.7 预案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森林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灭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参照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
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株洲供电公司等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和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7. 附则
7.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
重点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重点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国庆等重点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时段。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 颜色标识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Ⅰ级 (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Ⅱ级 (严重) | 橙色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Ⅲ级 (较重) | 黄色 | 中度危险 | 较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Ⅳ级 (一般) | 蓝色 | 低度危险 | 难以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
《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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