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分级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1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10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分级监管的通知》(湘应急函〔2024〕11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现就落实非煤矿山分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湘应急函〔2024〕114号文件要求,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涉矿市州属企业总部、中央企业所属矿山、省属煤矿和重点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深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日常安全监管;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摸清非煤矿山(尾矿库)底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日常监管主体,坚持重点时段、重点矿山、重点巡查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日常监管主体属市级层面的,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做到同题共答,坚决杜绝监管盲区断档。
二、落实包保责任
严格按照市、县、乡(镇)、 村、企业“五位一体”包保责任制要求,对采矿许可证未注销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完成闭库销号的尾矿库落实全覆盖包保,确保包保责任落地落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包保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在每年汛期前完成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隐患排查整治
进一步全面彻底排查非煤矿山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抓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采用企业自查、行业互查、专家诊查和曝光问题“三查一曝光”等方式,标本兼治,着力提升全市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