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株洲市“打非治违”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4-08-28信息来源:

一、宏某商行唐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2月1日,石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石岭街道进行安全检查,在一仓库内查获烟花3824箱、鞭炮920件,总药量为4744kg。经查,仓库内所存烟花鞭炮系宏某商行经营业主唐某某所有,唐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2月,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储存在旺旺仓库(普货)内,通过自己经营的宏某商行进行销售。至被查获之日,已销售价值80.179万元烟花爆竹,非法获利8.1952万元。

【处理情况】 宏某商行唐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所有电气不防爆,屋顶横梁和檩条为木质材料,与株洲市某某贸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间隔小于10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2月20日,石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公安分局。2024年2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公安分局对唐某某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侦查。目前,唐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涉案人员唐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情节极其严重,储存仓库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储存点系人员密集场所,发生事故后果性危害大。本案的查处,有效截断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销售链条,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对非法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二、朱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8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某商行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面包车上装有烟花爆竹58箱,且有一人正在卸烟花爆竹。经查,面包车及车内烟花爆竹系朱某某所有。朱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以来,先后从某凤鞭炮厂、某锋出口花炮厂和李某某等处购买价值883090元烟花爆竹进行转卖销售,至案件查获之日,朱某某在芦淞区辖区范围内销售金额46万余元,其他烟花爆竹以流动方式销往其他地区。

【处理情况】 朱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5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2023年12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朱某某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3月8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凤鞭炮厂、某锋出口花炮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跨度时间长,调查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以执着办案精神,会同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非法交易路径进行锁定,及时有效固定证据链。同时,本案严厉处罚,起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万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局对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万家组进行安全检查时,在一私宅处现场查获烟花爆竹75件。经查,私宅及所储存烟花爆竹系万某某所有,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为烟火药制品。万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2年起,多次从朱某某处(另案处理)购进价值33万余元的烟花爆竹,以“万某批发部”为单位名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查获之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多数已销售。

【处理清况】 万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1日,芦淞区应急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12月27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万某某以非法经营案立案调查。2024年3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万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且经营数额巨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执法部门在查证万永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助于警示社会成员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

四、醴陵市王仙镇吉某出口花炮厂故意逃避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视频监控设备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吉某出口花炮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2项违法违法行为:抽查线上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该花炮厂2024年5月5日9时10分,58号包装车间工房内有5人生产作业,为逃避监控监管,转运员工李某故意移动摄像头位置,导致监控设备形成监管盲区。2024年5月5日9时30分,51号结鞭中转风险监测预警视频监控摄像头未对准生产作业工房;88号引线库(危险等级1.1-2,限药量1000kg),工房内存放引火线189箱(每箱7kg),合计药量1323kg,超药量323kg。

【处理情况】 醴陵市王仙镇吉某出口花炮厂故意逃避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醴陵市应急局责令该花炮厂限期改正,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黑火药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群死群伤风险,属于极度高危行业。为进一步强化监管、避免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统一建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重点环节、重点工房安装视频监控,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024年“4.26”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爆炸事故,就因擦炮线负责人熊助发人为调整60#工房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蓄意逃避监管,组织人员从事超员及改变工房用途等违章作业导致。本案中醴陵市局通过线上巡查及时发现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查处,将事故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发挥了视频监控的作用,让企业不敢为、不能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五、炎陵县吉某碎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2日,炎陵县应急局接霞阳镇应急办电话称:炎陵县吉某碎石场在从事生产活动,炎陵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3年4月20日到期,未向应急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在矿洞平巷+350中段三岔口从事挖矿装运作业,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处理情况】 炎陵县吉某碎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并将所有装载的石料全部倒回矿内,故此次非法生产无违法所得,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炎陵县吉某碎石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矿山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2024年3月15日,辽宁省清原县瑞鑫源金矿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该事故系四人私自下井盗采矿产引发坠罐导致,该起非法盗采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矿洞平巷+350中段三岔口从事挖矿装运作业,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极易发生事故。对于非法采矿者,必须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