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5-06-06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统筹协调应急管理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2〕1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三大类别,14个行业领域,详见《株洲市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附件1)。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业务分管局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管理会下设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申报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职称,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骨干和安全管理人员、退休人员申报。
第八条 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根据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和公告,填写《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专家办;
(二)审定。专家办对专家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审核专家资格并送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对本行业领域申报人员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专家名单送专家办汇总,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三)聘用。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专家名单、公告期限、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书、证书,每届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期届满60天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委派单位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有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专家技术服务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委派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出具相关报告;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委派单位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六)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七)及时向专家办汇报工作、述职和接受考核。
第三章 专家委派
第十一条 专家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杜绝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经局领导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方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贯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参与应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应急管理综合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五)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参与应急救援或演练;
(七)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九)参与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
(十一)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委派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利益回避、严格审批、随机抽取、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一)科室(单位)申请派遣专家,须提前2天填写《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3),并附专家派遣依据文件报专家办。依据文件中须明确此次工作专家参与需求或市级以上领导的指示批示。日常常规执法检查原则上不派遣专家。
(二)专家办根据《专家派遣审批单》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提供给申请科室(单位)。
(三)申请使用科室(单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通知专家办统一派遣。单次申请专家3人及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是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
第十四条 突发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派遣专家的,使用科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商专家办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科室应按程序补填《专家派遣审批单》。
紧急情况下无文件依据且需派遣专家,使用科室需按程序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专家派遣审批单》备注栏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需要专家事先准备政策咨询、培训、投资项目评审、督导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的,由使用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专家预留足够的时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委派任务结束后,委派科室(单位)填写《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附件4),对专家进行评价并报专家办作为年度专家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费用支付及标准
(一)科室(单位)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按流程支付专家相关费用。
(二)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不得领取报酬。但被委派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依照相关规定领取报酬。
(三)专家办视情为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含差旅等)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明确专家劳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办函〔2019〕43号)执行。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使用科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部门反映的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通报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及时收回有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自然年度无不可抗拒的理由未接受、未完成指派任务累计达3次的;
(四)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擅自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或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的;
(五)在委派期间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检查单位的;
(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或在服务对象单位违规报销有关费用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条 受到解聘的专家,涉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五)(六)(七)(八)(九)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需要专家随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市级专家库专家,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2.株洲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
3.专家委派审批单
4.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
5.专家劳动报酬支付表
附件1
株洲市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类别 | 行业 | 专业领域(根据应急管理专家库分类设置) |
安全生产类 | 煤矿 | 采矿、地质测量、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 |
非煤矿山 | 采矿、地质、通风、矿山机电、水工、选矿、安全工程、尾矿库等 | |
化工 | 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给排水(消防)等 | |
烟花爆竹 | 安全管理、材料工程、化学、建筑结构、爆破工程、机械与自动化、烟花工艺、设计与评价、检验检测等 | |
有色冶金 | 有色冶金、黑色冶金、建材、机械等 | |
工贸 | 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建材、烟草等 | |
消防安全 | 消防等 | |
建筑施工 | 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矿建、房建、爆破作业 | |
交通运输 | 公路、铁路、水上、航空等 | |
特种设备 | 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等 | |
应急管理类 | 森林防灭火 | 森林防灭火 |
防汛抗旱 | 防汛抗旱 | |
应急救援 | 消防救援、法律、信息技术、医疗、宣传、应急预案、救援通信 | |
防灾减灾 | 地震、气象、水文、地质、信息技术、公共管理 |
附件2
株洲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最高学历 | ||||||
工作专业领域及年限 | |||||||
工作单位/ 退休单位 | 职务/职称 | ||||||
申报专家库的行业类别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主要工作经历(列明起止时间、单位、职务) | |||||||
主要工作业绩(近5年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发明、著作、学术论文等情况) | |||||||
时间 | 名称 | 等级 | 完成情况 | ||||
本人擅长专业、专业技术证书及获奖情况(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 |||||||
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愿意接受推荐单位及专家资格审定单位的监督。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仅在职人员适用)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专家派遣审批单
使用事由 | ||||||
工作计划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
具体技术与业务要求 (科室填写) | 所需专业: 所需职称:
专家数量: 其他要求: | |||||
专家办随机抽取 专家建议名单
| 姓 名 | 专 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使用科室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专家办意见 | 专家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专家办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1、单次使用专家5人以上或使用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之外的专家需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2、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在使用后填写此表;
3、紧急情况下无文件依据且需派遣专家,使用科室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备注栏签署意见。
附件4
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
专家姓名 | 专家编号 | 联系电话 | |||||||||||
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 ||||||||||||
工作标题 | |||||||||||||
工作地点 | 县(区、市) 乡、镇(社区) | 工作周期 | 年 月 日 | ||||||||||
工作地单位(填写全称) | |||||||||||||
工作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其它□ | ||||||||
工作或活动类型(单选) | 安全检查□ | 应急管理□ | 防灾减灾□ | 事故调查□ | 咨询评审论证□ | ||||||||
专题调研□ | 课题研究□ | 会议交流□ | 教育培训□ | 其它□ | |||||||||
聘用部门 | |||||||||||||
聘用部门类别(单选) | 国家应急部□ | 省级应急厅□ | 市应急局□ | 县区应急局□ | 局属事业单位□ | ||||||||
国家煤监局□ | 省级煤监局□ | 煤监分局□ | 应急救援机构□ | □其它 | |||||||||
聘用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作负责人 | 同行人数 | 人 | 同行人(1-2人)姓名 | ||||||||||
工作内容简 介(不超过100字) | |||||||||||||
使用部门对专家工作内容评价(不超过100字) | |||||||||||||
说明:1.专家编号为专家进入专家库后获得的编号,无专家编号可不填;
2.专家正式入库后,要求随时网上上报专家参加工作或各类活动的情况,以此对专家业绩进行评价考核,且作为是否奖励和保留资格的重要依据;
3.此表可由专家自行填写后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对专家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后,一份交财务报账使用,一份交专家办存档。
附件5
专家劳动报酬支付表
专家使用科室: | 日 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专家姓名 | 日期 | 事 由 | 工作 天数 | 标准 (元/天) | 金额(元) | 备 注 |
1 | |||||||
2 | |||||||
3 | |||||||
合 计 : | 人民币(大写): | 小 写: | |||||
专家使用科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专家使用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专家使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 |||||
财务审核人:
年 月 日 | 财务主管:
年 月 日 | 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领导。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