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5号建议的 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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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应急字〔2020〕 1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5号建议的

会办意见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张新物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服务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办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1、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办〔201962)的文件职责规定,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四大高危行业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中涉及的外墙清洗、路面清扫、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等清洁服务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按照《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例如:20147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制定、颁布;地方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例如:《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4、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湘安监〔201460号)第一条之规定,各安监部门受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清洁服务行业评定工作已超出我局职责范围。

承办负责人:刘永

承  办  人:袁意

联 系 电 话:0731-28681879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 3 月 17 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份)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