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4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株煤关退办发〔2017〕2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办公室,市桃水煤矿: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和《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湘煤关退〔2017〕1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条件倒逼、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原则淘汰落后产能。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2018年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湘煤关退〔2017〕1号)和《株洲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6〕23号)明确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摸底情况,特将在2016年淘汰关闭煤矿的基础上,确保完成省政府和省关退办分配我市2017年—2018年分两年退出关闭23个煤矿的目标任务,保证全市煤矿总数控制在34个以内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退出
(一)坚决依法关闭下列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
(二)重点依法关闭下列煤矿。9万吨/年以下煤矿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正规开采煤矿;证照过期2年以上,且从未主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煤矿,长期停工停产超2年以上的“僵尸煤矿”;矿区范围内因有重要公路、铁路、村庄、水库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
(三)限期依法关闭下列煤矿。通过煤矿安全“体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未达到矿井安全标准化三级的;通过安全评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然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的。
(四)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煤矿。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2.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3.技术方面:开采和技术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期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4.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意见》规定的其他煤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进度,倒排时间。为确保目标任务不落空,结合管辖煤矿灾害、煤层赋存条件、办矿标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等客观实际,在确定了2017年退出关闭目标的任务基础上严格完成2018年去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配计划。务必对照目标任务计划,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产煤县市要按照计划,倒排时间,在2017年8月底前摸底核定确定并上报2018年拟计划关闭煤矿名单。在关闭煤矿数量上,只能超过,不能减少;在关闭煤矿时间上,只能提前,不得延后。对列入2017年拟计划关闭的3个煤矿,请攸县人民政府要尽早作出关闭决定,2017年11月底前,按照公告公示、收缴火工产品、采取断供电措施、按标准实施关闭、有关部门注销证照、验收合格的程序关闭到位。
(二)严格准入,条件倒逼。1.已确定为2017—2018年关闭煤矿对象的,不再受理行政许可,但对与县级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限期2018年底前退出的煤矿,可办理延续登记至2018年9月30日。2.对符合省、市本级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范围的落后小煤矿,按现行有关政策予以奖补。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实施差别奖补政策,2017年—2018年关闭退出的,按现行有关政策予以奖补,2019年以后关闭退出的,将不再予以奖补。
(三)严格监管,以停促关。各县市要在已经上报拟关闭或停产整顿煤矿名单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令第446号、《意见》等规定要求,进一步摸底排查,做到应停尽停。对停产整顿煤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措施,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确保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措施落实到位。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对拟关闭煤矿和“僵尸煤矿”要落实措施,强化巡查盯守,采取停止供电、收缴火工产品等综合措施,确保停产到位。
(四)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将去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去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开展效能监管,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问责。
株洲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今明两年煤矿关闭基本目标任务表
|
序号 |
单位 |
2017年 |
2018年 |
|
1 |
攸 县 |
3 |
17 |
|
2 |
茶陵县 |
0 |
2 |
|
3 |
株洲县 |
0 |
1 |
|
4 |
醴陵市 |
0 |
0 |
|
合 计 |
3 |
20 |
|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