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五章)

发布日期:2014-01-13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监督检查

六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根据国务院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职业病防治的一些主要职责,特别是对职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责任重大。本条在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是法律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从实际出发,本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不得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禁止的行为

1、不得违法发证与审批。颁发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行必要的审批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需要。如本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又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如果有个部门违法发证与审批,则埋下引发职业病的重大隐患,必须禁止。

2、不得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这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更重要的还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否则,具体的职业病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就有可能罗不到实处。为了防止有些单位和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后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业病防治义务,需要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形不得有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将危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对有关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封存等,以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不采取措施时一种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必须禁止。

4、禁止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收受贿赂,虚报、瞒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事故,罚款超过法定要求等,应当禁止。

 

六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队伍建设的规定。

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多,专业性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防止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对此,国务院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件,对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加以规范。县级以上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任职考评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任职考评,对经考评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上岗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徇私枉法的,应当取消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

依据本法总则的规定,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负有重要的责任。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素质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才能正确履行职责,完成使命。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这也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前提。拥有一支过硬的队伍,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必须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及时处理违法人员,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是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工作程序等制度建立起来,增强各项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三是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者进行工作监督,以使其行使好法律授予的权力。(供稿者:职业安全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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