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第一章)
发布日期:2013-10-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委、省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先后出台了《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等,对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也作了明确和分解,建立了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各企业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条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要是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责任包括:(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三)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五)接到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履行职责包括:(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二)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三)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对涉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等。
二、根据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指挥权的领导人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不论是何种组织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三)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样才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管生产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人来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决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必须服从主要负责人的指挥,按照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管安全生产,就没有资格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有以下责任:(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任职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进行抢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
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文化理念,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更是有着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有广大职工群众和全社会的积极主动的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能达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证,财力上保障,通过采取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安全生产示范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管理者和各类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做到管理者依法管理,照章指挥;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广大群众所掌握,从而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及全社会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一方面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事例,另一方面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客观真实地予以“曝光”。要把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努力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能推拖,而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为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使群众喜闻乐见。如,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纪实性节目;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各单位应当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落到实处。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法律赋予它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应当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的方式。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捕风捉影,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国家应当给予奖励,彰显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以鼓励和提高人们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奖励对象。按照本条规定,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新的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有显著提高的,都应给予奖励。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等。
(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如何掌握“有功人员”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那些报告了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如不及时排除就会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从而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得以避免,或者报告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多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这样的报告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就可以认定为“有功人员”。对这些有功人员,理应予以一定的奖励,以表明政府和社会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鲜明立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举报,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世间不能予以剥夺,也不能阻挠、妨碍这项权利的行使。
二、奖励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工作要做到规范有序、客观公正,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要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程序作保证。
三、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无论是精神奖励,还是物质奖励,其目的都是使受奖者得到一种激励和鼓舞,使其更加积极地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