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第一章)
发布日期:2013-10-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
200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2005~2009年,全省事故起数由22672起下降到10886起,下降52%,死亡人数从5979人减少到3198人,下降46.5%。但我省高危行业集中,企业散、小、差问题突出,现阶段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仍然突出,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活动严重,安全监管能力、应急保障能力较弱,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为从法制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我省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湖南省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三个重要文件,省人大、省政府全面启动《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
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地方法规的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安全,本身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这也是本次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科学地确定立法宗旨,从我省当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
二、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从无到有,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新中国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也相继设立了劳动保护处、科、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明确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职业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1988~1993年,国家为了协调各部门和更有利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993年被撤销。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
1982~1995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劳动厅(局)是主管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机关,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指导。从而,形成了中央(原劳动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的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争议与劳动关系仲裁等职能,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国家经贸委成立了安全生产局,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监察管理职权;1999年,国务院决定成立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并在重点产煤省和地区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2000年12月,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2001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机构从削减到恢复,再到单独设置,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达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
2004年11月,国务院调整补充了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监察分局。目前,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个,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1个。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垂直管理不同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在省、地、市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把国家安全监管局升格为总局,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明显加大;并且有利于规范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煤炭法》等;二是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同时,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参照了我省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定和作法,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同时,借鉴了山东、山西、江西等省市安全生产立法中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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