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第一章)
发布日期:2013-10-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一、 对《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规定的理解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条例第六十一条作了规定。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第一层次的规定是指条例适用的空间范围和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条例适用的空间范围即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
条例适用的对象即本条中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是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是:(一)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 (二)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三)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条例。
二、条例调整的事项。本条例规范的是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关系,其调整的事项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都包括在内。如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三、对条例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
本条中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安全问题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鉴于消防安全问题和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者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我省也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都对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安全规定。当然,这些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仍然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的规定。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希望取得赢利;从业人员希望获得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而要使生产经营活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保证生产安全。如果生产安全得不到落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或者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当然,从短期看,在企业投资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投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这种短期利益的冲突中,如何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效益的关系,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的不是事故发生后的抢救、调查和处理,而是谋事在先,未雨绸缪,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预防,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措施到位,事故的总量是完全可以降低的。从实际情况看,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这一方针的落实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本条例,正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第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要有足够的认识。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部署、检查、总结经济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在衡量、评价和考核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确定有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时,必须把保证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对那些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该淘汰的坚决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存在冲突时,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对企业各项生产要素的分配上,首先应当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需要。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要停产,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第四,是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程序,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发展不顾其他的复杂局面。安全生产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一款,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条依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全省和市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树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树立“以人为本”和“花钱买平安”的理念,加大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把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支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保证相应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重点市州、县市区应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矿产资源相关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空区、尾矿库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对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预防费用提取制度等,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信息报告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和宣传教育、技术装备等支撑体系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保障安全生产,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也要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财政、税收、金融和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组织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身无法解决安全生产方面中的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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