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网上公示及文书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监局在单位门户公告行政执法监督电话,电话号码为:0731-28681837(法规科)、0731-28681848(投诉电话)。
第三条 市安监局在执法文书中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执法监督电话,电话号码为:0731-28681837(法规科)、0731-28681848 (投诉电话)。
第四条 应在行政执法文书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遵守廉政纪律行为,拨打监督电话如实反映。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安排人员接听监督电话,建立监督电话接听台账。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或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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