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监局印鉴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06信息来源:安监局
(一)株洲市安监局印鉴指“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共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中共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和“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章。使用印章必须坚持确有必要、经局领导批准、完备手续的原则;
(二)凡需以株洲市安监局名义出具的各种证书、证明、介绍信和报表等,必须留有存根或底稿,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如无存根或底稿的,需在印章使用本上登记备查;出具空白章的需局长签字,并注明用途。
(三)凡以市安监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的,必须完备手续。发文稿上要有局领导签字(包括联合发文),符合规定的格式,盖章份数应与发文稿注明的数量相符,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非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必经有承办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
(四)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印章的妥善保管,原则上印章不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因工作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时,公章管理人应一同前往承担用印工作。坚持按规定使用印章,每次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五)本制度自2012年6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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