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发布日期:2023-03-03信息来源:株洲微气象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气候复杂多变,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危害重,制定《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坚持立法为民的体现。 《条例》的实施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给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带来四个深化:一是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构建;二是深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监测能力建设;三是深化气象灾害普查、气候可行性论证等预防措施落实;四是深化应急响应、“四停”(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实施。 一是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首次采用了“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对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了系列深化,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补充性、实施性和探索性的作用。 二是立足于本省实际,在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风险预防、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等方面创新了制度设计。 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 强化了有关部门在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建设上的密切合作;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普查; 明确了有关部门将相关应急预案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 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义务; 明确了在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和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停工、停业、停课、停运。 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探索性规定。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机制。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有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将气象灾害预防纳入应急预案的义务。 《条例》在极端天气的防灾避险上有哪些规定? 一是强化了气象部门有做好预报预警的义务,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本条例规定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极端天气的形成机理、预报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作并发布气象灾害衍生、次生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等信息。 二是明确了媒体等对于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传播义务。要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对极端天气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无偿播发。同时,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有效。 三是强调了要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在信息共享、灾情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上密切合作;在社会响应机制上确立了基于高级别预警的“四停”规定,即发布台风、大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高级别预警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安排,遵守“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的规定,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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