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现场核查和达标煤矿动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5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株安煤发〔2018〕5号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市桃水煤矿: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和《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湘煤基管〔2017〕38号)要求,为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现场核查和达标煤矿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现场核查
(一)核查比例。初审合格煤矿上报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原则上按合格矿井数量30%左右的比例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对该批次所有煤矿进行公示监督。
(二)人员安排。现场核查人员应包含考核定级部门、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定级单位参评人员,并聘请专家参与。
(三)核查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4项基本条件是否达标;2.考核定级单位参与考核的程序是否合规、标准是否从严、评分是否真实;3.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程序是否合法;4.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制度、自评资料等是否齐全;5.煤矿年度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矿井实际。
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矿井的监管
(一)动态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后,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年组织1次全面检查,市安监局每年结合年度监管计划要求,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二)事故控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原则上待事故调查结束后满3个月方可重新提出申请,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日常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矿井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资料存档备查;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向考核定级部门逐级报送自查结果。
(四)情况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每年12月底前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省煤炭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也是煤矿企业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按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工作,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结果。
(二)要严格核查程序标准。对上报材料审核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要及时制定核查方案,明确人员分工,严格对照标准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合格的,确认该批次煤矿的等级,并予以公告认定;对核查不合格的煤矿,责令其立即整改,该批次煤矿暂不确认等级,待复查合格后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以标准化工作为抓手,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仍未申报资料的煤矿,要及时督促煤矿企业申请上报;对考核达标矿井要按规定进行动态监管,督促其做好自查和上报工作;对未经考核定级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的正常生产煤矿,要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整改,考核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纳入煤矿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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