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7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株安监发〔2017〕1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科室:
现将《株洲市安监局重大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安监局重大工作报告制度》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株洲市安监局重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作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市委办《关于及时向市委报告重大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内容 :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周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重大工作推进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工作信息每周报送一次。各县市区局、各
科室必须于每周四下班前报送至市局协调科。协调科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市委办。各县市区局报送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各科室报送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条 将重大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各县市区局、各科室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局、各科室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报送工作。市委办将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重大工作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凡被市委办通报批评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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