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和严明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0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精神,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主体责任,促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好转,现就进一步重申和严明纪律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纪律规定。全体机关干部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若干规定,以纪律约束个人言行。
二、严格执行局机关三大纪律八条禁令规定。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三个规范”、工作纪律“四个不准”和作风建设八条禁令规定,促进作风建设不断好转。
三、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体机关干部必须执行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婚丧嫁娶、买房购车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四、严格执行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全体机关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安全生产技术报告评审、资质审批等工作中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评审费、劳务费和专家费等费用。
五、严格执行外出审批制度。全体机关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请(休)假,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手续的,应发送信息或口头征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外出、休假。
六、严格执行不得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馈赠和宴请的规定。全体机关干部一律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到县(市)下基层检查工作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企业、服务对象吃饭的,必须缴纳应由自己承担的伙食费。
特此通知,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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