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12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热情服务、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的原则,做到经费总量不突破预算,单项开支不突破标准,接待内容不超越有关政策的规定范围。接待场所必须是列入财政预算定点采购的宾馆、酒店。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本单位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各科(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各自分管领导汇报,并报请办公室接待主管同意后,方可用餐。严禁先接待后报批,严禁超标准接待。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办公室接待主管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第二天前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条 接待范围及开支标准

1、接待范围和对象。国家总局、省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市委、市政府领导;兄弟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株考察调研、开会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办)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2、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3、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株洲市区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市区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在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4、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要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宴请要体现本地特色,以湘菜为主。

5、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3-2人,最多不超过来宾数量。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本单位解决。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列入“接待费”科目,并在单位预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开支项目,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接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之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以及有工作往来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安监局设接待主管2名,分别是张立强和文武,设接待副主管1名,为肖琼。原则上张立强负责县处级以上(包括各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及煤炭局(办)局长(主任)处)的来宾接待,文武负责副县处级以下(除各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及煤炭局(办)局长(主任)处)的来宾接待,肖琼协助两名接待主管做好接待工作。各对口接待科室请按上面分工及时与接待主管沟通接待事宜,一起做好局机关接待工作。接待标准由接待主管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特殊情况需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建立内部经费监督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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