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信息月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4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株安发[201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制度,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是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有效遏制事故的有效方法;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排查隐患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的有效转变。因此,各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制度,精心制定方案,严密组织实施,要下最大决心,尽最大的努力,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努力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逐步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株洲、幸福株洲”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强化责任,规范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制度,是畅通信息渠道,整合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完善装备,保障经费,确保信息月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月报必须自下而上地自报,严禁虚报、瞒报和漏报;报表须加盖公章,单位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审查签名,并与每月7日前,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办)要将企业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按行业分类汇总上报市安监局法规科,报送方式分别为电子版和传真报送(传真电话:28681837,电子邮箱:1179450211@qq.com,联系人:刘泰谊);于320日前将信息月报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报市局法规科),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对工作落实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或迟报、漏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落实制度,严格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文件精神的实际行动,各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我们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信息月报无计划方案,无工作制度,无经费保障,无专人负责的“四无”单位,将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信息月报不按时、情况不真实的(虚报、瞒报、漏报现象),将取消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自报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株安发[2013]13号文件中“累计记分制”规定,在年度内累计记分达6分(含)以上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顶格处罚;累计记分达12分(含)以上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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