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3-05信息来源: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株洲市委组织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7年,我局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执行。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殷顺堂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刘元、刘映雷、刘永、董冬林、王中凡、王明锋组成;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刘元同志兼任主任,办公室由唐辉平、姜劲、谭方亮、肖琼组成,主要负责2018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标准与有关注意事项
1.局科级以下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意识形态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季度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70%。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得出。
结合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公务员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后勤编制人员)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按照通知规定,今年局参加考核的科室、队共11个、公务员19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后勤编人员)9人。评定先进科室2个、优秀公务员3名〔正科实职2名;主任科员、副科实职、非领导及以下人员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行政后勤编人员)优秀工作者2名,全局评先进工作者5名。
2.根据通知规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或参加专项工作的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3.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上一职务层次不得挤占下一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四、方法与程序
1.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述职,全体干部职工对个人及科室进行民主测评。
2.召开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局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日常考核以及民主测评结果对参加考核的个人和科室(队)打分。
3. 最终确定2个先进科室,3名的优秀公务员,2名优秀工作人员,5名先进工作者。
4.公示。研究确定的2018年度优秀公务员人选在局机关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考核中有关问题
1.将公务员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待补考合格后再予以补定。
2.对公务员脱产培训情况的考核,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将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年度考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15〕51号)执行。年度考核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公务员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处理。
4.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结果处理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综合考虑执行。
5.根据《湖南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湘扶办联〔2015〕6号)的有关规定,市直单位参加驻村帮扶工作的,由派出单位考核,其考核等次由派出单位征求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指标。其所在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年终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或“优秀”的,原则上队长和队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2.评为优秀及称职(合格)等次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08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01月08日印发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