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四)
发布日期:2015-01-07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审批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行政许可
事项编号: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烟花爆竹监管科。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烟花爆竹监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交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烟花爆竹监管科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烟花爆竹监管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说明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方式
073128680833
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 0731-28680810或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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