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四)

发布日期:2015-01-07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审批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行政许可

  事项编号: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烟花爆竹监管科。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烟花爆竹监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交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烟花爆竹监管科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烟花爆竹监管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说明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方式

  073128680833

  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 0731-28680810或89110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