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信息(三)

发布日期:2015-01-07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号

  430200755836949A20500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申请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六、七、八条,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此外,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危化品监管科。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危化品监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危化品监管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交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危化品监管科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危化品监管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说明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方式

  073128680833

  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 0731-28680810或89110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