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信息(一)
发布日期:2015-01-07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审批事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事项编号:
430200755836949A20302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一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主要附图及资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非煤矿山监管科。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非煤矿山监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交行政审批科复审。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非煤矿山监管科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非煤矿山监管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意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说明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方式:
073128680833
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 0731-28680810或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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