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0-10-10信息来源:株洲市安监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须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申请材料
1、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 ;
2、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2寸照片2张。
六、申请表格
填写《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2、审核:综合法规科(科长:罗冬林;办公电:28681837,手机13707333333)(5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工会主席:刘元;办公电话:28681833;手机:13873367168)(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交综合法规科办理制证(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综合法规科并说明原因。
4、送达、告知:政务中心窗口(2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发《安全管理资格证》→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证件:《安全资格证》
有效期限,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审时间为3年一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申请材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4.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
5. 5.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6. 6.主要附图及资料。
六、申请表格
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2、审核:安监二科(科长:刘一平;办公电话:28681840;手机:18907333166)(21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设立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刘映雷;办公电话:28681042;手机:13807339128(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正式下达行政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二科并说明原因。
4、送达、告知: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发放审核意见。→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许可法律文书:《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限:一般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意见书》后,可进行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五、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竣工报告;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4、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6、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资料;
7、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湘安监管一〔2006〕1号第三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危险程度及工艺,现场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一般程序;不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于简易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一般、简易程序均为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2、审核:安监二科(科长:刘一平;办公电话:28681840;手机:18907333166)(一般程序为21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为11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设立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刘映雷;办公电话:28681042;手机:13807339128)(一般、简易程序均为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二科并说明原因。
4、送达、告知:政务中心窗口(一般、简易程序均为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发放审核意见。→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2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许可法律文书:《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有效期限: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后,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准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参加我省规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申请表及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
2、1寸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申请表》。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2、审核:综合法规科(科长:罗冬林;办公电:28681837,手机13707333333)(3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工会主席:刘元;办公电话:28681833;手机:13873367168)(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交综合法规科办理制证(3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一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归档(1个工作日)、发证:政务中心窗口→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发放《安全管理资格证》→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效期限:6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复审人员每人40元(株价费(2003)31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安监一科(科长:王旭平;办公电话:28681834;手机:13973310430)(11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设立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周兴伟;办公电话:28681831;手机:13908437487) (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上签署意见,交安监一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一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放意见、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六、申请表格
填写《危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安监一科(科长:王旭平;办公电话:28681834;手机:13973310430)(12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设立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周兴伟;办公电话:28681831;手机:13908437487)(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上签署意见,交安监一科办理(2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一科并说明原因。
4、送达、告知: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审查批准的《危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2、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3、安全生产条件;
4、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六、申请表格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安监一科(科长:王旭平;办公电话:8681834;手机:13973310430)(12个工作日)→审查受理人移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设立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周兴伟;办公电话:28681831;手机:13908437487)(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上签署意见,交安监一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2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一科并说明原因。
4、送达、告知: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审查同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后,可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办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02年3月15日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发布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发布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申请表格
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机关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初审:政务中心窗口(1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登记手续。
2、审核:安监一科(科长:王旭平;办公电话:8681834;手机:13973310430)(12个工作日)→审查申报材料,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审批表》。→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审批表》,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主管局长(副局长:周兴伟;办公电话:28681831;手机:13908437487)(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安监一科制证(2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安监一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政务中心窗口(2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有效期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上载明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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