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06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应急罚〔2022〕5号
被处罚单位: 湖南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樟树下组 邮编: 4125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两名新进员工何亮德、刘品华均只参加了 9 课时的培训学习就被安排上岗作业,且培训课件、考试试卷等资料不齐;2、氯酸钠溶解车间两台搅拌电机、高氯酸钾车间一台离心机电机和一台搅拌电机、高氯酸钾包装厂房外两台引风机电机均不防爆。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3 份、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资格证书、车间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