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12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依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要坚持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用财有效,确保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本局机关的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费用开支公开、透明。年初,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编制机关内部经费预算,年终做好经费结(决)算。每年年初由财务室每月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制表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会计向党组报告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和当年经费预算编制情况。 三、经费审批权限: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各科室所有人员所发生费用的报销,须由各科室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报各科室的分管领导签字,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再到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再到财务室出纳处报帐,涉及到差旅费报销经费到财务会计按标准审核后再按程序审批,所发生费用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清,逾期财务可以不予报销,后果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四、凡涉及金额较大的壹万元以上财务性开支事项,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或按规定程序执行。(但正常的日常性、事务性开支除外)。 五、本局严禁公款私借。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事后一周内结清借款。未经同意,手续不全或不按期清还者,责任自负,视情况从福利奖金中扣还。各科室的较大以上工作活动所需费用应事先拿出预算方案报局长审批后,方能执行。严禁未批先用,违者财务可以不予报销。凡科室每笔金额超过5000元,需在上一月20号前书面申报交财务室出纳,以便申报用款计划。正式职工一律实行公务卡报帐,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报帐。公务开支原则上实行转帐支付,控制公务卡和现金支付 六、差旅费报销规定按市财政局印发的《株洲市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财务开支内部控制标准》(附后)执行,差旅费报销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按审批权限审批。 七、凡要求财务开出收据向外单位收款的,必须在十日内将所收款足额上缴财务。 八、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投资严格按株财行资[2006]47号文件(附后)规定程序办理。限额壹万元以上项目要通过党组会议通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纪检部门参与,完工后应有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审定工程决算书。 九、机关资产处置办法按市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正常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附后)。同时报备本单位纪检部门。 十、对未经审批的票据,财务一律不得作帐报销。 十一、局里所有的资金发放由财务室统一制表,报批、统一发放。其它科室及领导可以向局长提供资金发放的建议,根据局长的决策,资金发放表的制定和报批必须统一归口局财务会计,未经财务会计制表和报批,任何私自发放或垫付均无效。 十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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