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打非治违”典型案例曝光(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3-05-16信息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3年度第三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醴陵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案

2023年2月2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醴陵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20号、23号、100号组装装药工房实际现场分别有4人从事组织装药作业(限员2人),超定员作业;2、87号、88号、89号制药柱工房,实际现场工房内外分别设置一张工作台,两人从事制哨响工序作业;3、91号造粒工房进行造粒筛选工序作业;4、126号、129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100kg)分别存放9包(20kg每包,合计药量:180kg)、13包亮珠(20kg每包,合计药量:260kg),分别超药量80kg、160kg。该企业多处工房存在改变用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部分工房超定员。2023年3月,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醴陵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私自改变工房用途、部分工房超定员,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及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醴陵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醴陵市某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岗位无证上岗案

2023年3月,株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某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发现该公司 81 号工房(钻孔/安引)的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随即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株洲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醴陵市某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株洲市某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3月,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对株洲市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有2个隧道窑,经查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43/T1557—2018),附表表A.1《工贸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目录》,隧道窑系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在隧道窑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规定,天元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在新马工业园高科科创园进行辖区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抽查时发现,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该名特种作业人员为某公司聘请人员周某某,他持有焊工等级证,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天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2023年4月18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2023年4月,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单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芦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超行政许可生产、改变工房用途案

2023年3月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组合烟花内筒装药线:157 号装药工房(危险等级:1.1-1级)正在进行违禁产品“鞭炮王”爆竹手工装药作业;组合烟花内筒装药线158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1.1- 2级)存放大量已装药违禁产品“鞭炮王”爆竹。2、亮珠生产线:98号防潮剂库(该工房1栋5间)内有烟雾内筒和药、装药、晒药、包装作业;亮珠生产线94号凉药工房存放笛音内筒原材料并进行称料作业;亮珠生产线91号包装工房内设置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亮珠生产线89号压药柱工房进行笛音内筒压药作业;亮珠生产线88号药物中转工房设置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3、爆竹生产线:6号至61号工房改变工房用途进行组合烟花组装装药、组盆串引、内筒药饼存储、盆架存储、装发射硝作业;爆竹生产线62号粉碎工房设置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爆竹生产线63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设置油压机、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压药作业。
该企业多处工房存在改变用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超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及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炎陵县某砖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3月21日,炎陵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某砖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炎陵县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炎陵县某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