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打非治违”典型案例曝光(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3-06-29信息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3年度第四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醴陵市某出口鞭炮烟花厂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2023年4月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某出口鞭炮烟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区机动车管理不到位,机动车随意驶入生产区;2、22号组装车间、16号组装车间、15号包装车间超员超量且堆码混乱,严重堵塞安全通道;3、37号压药防静电措施落实不到位,地面余药未及时清理;4、112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限药量100KG),实际现场存放黑火药6箱(25KG/ 箱),药物14桶(15KG/桶),合计药量360KG。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的规定,经判定醴陵市某出口鞭炮烟花厂上述问题2、3、4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4月18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醴陵市某出口鞭炮烟花厂问题1违法情形轻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问题1当场进行改正。问题2、3、4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对醴陵市某出口鞭炮烟花厂作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2023年4月27日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37#黑火药中转超药量储存,工房限药量80KG,实际存放40箱黑火药,药量1000KG。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株洲市荷塘区谭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3年1月12日,荷塘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荷塘公安分局仙庾镇派出所干警对荷塘区某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谭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将谭某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谭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给予谭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4月,石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大丰社区周龙庙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焊接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株洲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4月20日,天元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具有较大风险因素的窑炉(用于烧制砖块)外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天元区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某商店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3年4月27日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龙船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存放有烟花 141 箱,鞭炮存放有 152 盘。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为(湘)LS【2022】05241,有效期为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 日,核定储存为70 箱/70 千克,现场烟花爆竹存放数量超过了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

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某劳务有限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4月25日,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某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焊接特种作业人员唐某、曾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的规定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株洲某制造有限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4月24日,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株洲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特种人员黎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茶陵县某门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 年4月14日,茶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茶陵县某门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3年4月14日茶陵县应急管理局对茶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虎踞镇颜某某销售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十)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