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5-03-28信息来源:
一、株洲市某某机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石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市某某机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焊接特种作业人员刘某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气体保护焊作业。
【处理情况】株洲市某某机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禁止刘某军从事气体保护焊作业并聘请了持有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曾某从事焊接作业,因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株洲市某某机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焊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危害严重,由于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一旦误操作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通过本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关,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湖南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4日,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5号引线中转(1.1-2级)工房限员1人,实际作业人员3人,超员作业。
【处理情况】湖南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工房内超员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条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攸县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企业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烟花爆竹超员作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事故后果的扩大。但目前仍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本案的查处能有效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对工库房按照限定人数作业的重视度,对企业避免发生事故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使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隐患整改的紧迫性及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严肃性,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湖南省某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引中转超量储存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某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某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36号引中转(危险等级1.1-2,限药量100KG)现场存放22箱引线,每箱7KG,共计药量154KG。
【处理情况】湖南省某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引中转超量储存案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一般性规定第 4.5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作出罚款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湖南省某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在限药量100KG、危险等级1.1-2级的36号引中转存放22箱引线,每箱7KG,计药量154KG,超过规定限药量54KG。属于烟花爆竹行业典型的“三超一改”(超定量、超药量、超定员和改变工房用途)违法行为,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发现并责令限期整改,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真正起到“强执法,防事故”作用。
四、攸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铁矿未按设计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攸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铁矿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基建期间,在基建区域外的+620m中段以上北翼2号矿安排回采作业(基建区域:+620m中段以下至+545m中段之间)。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基建工程进行施工,存在超基建范围回采情况。
【处理情况】攸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羊路冲铁矿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攸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矿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作出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某某铁矿总经理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某某铁矿矿长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未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是非煤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之一,也是目前导致矿山领域一般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本案的严厉查处,不仅推动了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基建进度,还起到“查处一例、震慑一域”的作用。
五、颜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4日上午,接街道应急办举报称,颜某民房处存在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茶陵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街道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赶往现场,发现颜某民房大门口一辆白色小汽车(车牌号为湘BA***4)正在加注汽油。随后,执法人员查看房屋发现该民房内用尿素桶装有汽油11桶,每桶容量为20kg。执法人员对汽油过磅称量后,实际重量为210kg。
【处理情况】颜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因当事人对外销售所取得的违法所得700元,储存量为210kg,储存量少,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且在执法检查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210kg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并作出罚款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经审批擅自在自家居民房内非法储存汽油从事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当前油价上涨,一些非法商贩以隐蔽流动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从中获利。本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立即开展暗访调查,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通过查封扣押、走访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警示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