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应急管理系统2025年第二批典型 执法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5-06-30信息来源:

一、某某花炮厂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某某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47栋药饼中转(1.1-2级)限药量60KG,实际药量186KG,超药量储存。

【处理情况】某某花炮厂超药量储存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一般性规定第4.5条,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攸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作出2.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违法企业作出限期改正和罚款处罚,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以实际案例警示了行业内其他企业,体现了对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完善储存环节的安全制度,推动整个行业向更规范、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醴陵市某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在风险预警视频对全市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醴陵市某某花炮有限公司在2025年4日6日6时59分40秒至7时0分26秒,40号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1.1-1)作业人员在未清理余药情况下,对机械装药机芯部位进行检查。

【处理情况】 醴陵市某某花炮有限公司未清理余药对机械装药机芯部位进行检查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8.4.2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作出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醴陵市某某花炮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6日6时59分40秒至7时0分26秒,40号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1.1-1)作业人员在未清理余药情况下,对机械装药机芯部位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本案的查处对企业避免发生事故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使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隐患整改的紧迫性及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严肃性,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株洲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荷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株洲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发现李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确认李某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情况】 株洲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企业整改,对企业作出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危险较高。本案的查处,警示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在使用工人从事特种作业时要审查相关从业资格,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株洲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7日,石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常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配电作业。

【处理情况】株洲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峰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企业作出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工作业属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危害严重,由于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一旦误操作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案件的办理并非单纯处罚,更通过“整改+处罚”的组合方式,倒逼企业主动排查安全生产漏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助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五、醴陵市某某引线厂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醴陵市某某引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16#捆引工房(危险等级1.1-2,定员1人)内,1人在从事捆引作业,工房前设置简易切引工作台,且工作台上设置切引工具,工作台旁放置包装箱。

【处理情况】 醴陵市某某引线厂在捆引工房前设置切引工序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房用途,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企业作出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房用途的行为属于烟花爆竹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本案的查处能有效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对捆引作业操作的重视度,对企业避免发生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使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鲜明地向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表明,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要严格遵循生产工序和作业标准开展生产。


责任编辑:市应急管理局